(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时应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二、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的教学岗位教师,全日制在读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校学生的各科成绩应在优良以上。
三、外语条件: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②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③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⑤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⑥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 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四、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2.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五、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六、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申请放弃公派留学资格或资格有效期内未能派出的除外);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三)选拔办法: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行准备下列校内评审材料,并于2021年3月4日-3月5日期间将材料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1号楼3层327室):
1.申请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外文材料都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1)填写完整的《2021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翻译件
(4)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5)参加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的证明(不超过5页)
(6)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8)外方合作者简历
(9)从事造型艺术、建筑、设计专业申请人提交本人作品(10幅;每幅作品A4大小;保证清晰度,色彩质量)彩色打印件一份,并注明作品名称、尺寸、使用材料、创作年代,并提交作品清单一份。从事史论专业的申请人提交本人发表论文以及专著的清单一份,并提交至少三篇已发表过的论文。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生类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1)填写完整的《2021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翻译件
(3)学习计划(中文、外文)
(4)国外导师简历(中文、外文)
(5)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6)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7)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8)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10)国内导师推荐意见表(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11)收取学费明细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2)从事造型艺术、建筑、设计专业申请人提交本人作品(10幅;每幅作品A4大小;保证清晰度,色彩质量)彩色打印件一份,并注明作品名称、尺寸、使用材料、创作年代,并提交作品清单一份。从事史论专业的申请人提交本人发表论文以及专著的清单一份,并提交至少三篇已发表过的论文。
二、2021年3月6-9日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评审通过的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3月31日登陆国家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自行注册账号,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附件相应类别申请材料清单准备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过期不候。
四、评审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确定录取结果。专家评审将主要从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录取结果于2021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四)派出与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一般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二、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三、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五、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符合办法另行通知。
六、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七、本项目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结束学业后,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按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八、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系方式:
E-mail: zyy050217@126.com
地点:1号楼3层327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图文主办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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